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

时间:2014-12-28 12:11:2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皖政办[2014]7号 分类导航:教科文体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4-02-26 关键字: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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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制定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省地震局、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保障校舍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 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覆盖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覆盖范围。覆盖范围为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校舍是指中小学占有、使用的各类教育教学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内教师周转房、行政办公用房、厕所、围墙、校门以及其他附属用房等。重点为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活动密集场所。

(二)总体要求。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 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 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省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三)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年检制度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必要的可靠性鉴定或抗震鉴定。校舍安全隐患排查由学校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完成。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校舍安全的,要在复课前完成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校舍,视不同情况进行可靠性或抗震等鉴定。对安全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设计使用年限剩余不足5年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可靠性鉴定;对经过大修或加固的,一般校舍经鉴定后改变用途作为重点设防类校舍使用的,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可靠性鉴定。可靠性鉴定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或房屋鉴定单位及时进行。对 颁布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所在区域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可靠性鉴定无法满足要求、需进一步鉴定的校舍,及时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各市、县(含市、区,下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力量,及时把校舍排查鉴定结果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和管理。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排查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排除隐患。维修改造一般包括日常维修、大修改造、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日常维修由学校负责,主要包括屋面、梁柱、墙体、楼地面、地下室、水电安装、栏杆扶手、消防设备、防雷设施和门窗玻璃等附属设施的维修及改造;大修改造由学校负责,学校依据鉴定结论,编制大修改造计划和预算,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在落实改造资金后,按照相关基建程序实施;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抗震鉴定结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或拆除重建方案和图纸设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对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突发性校舍安全隐患或校舍损毁等情况,要作为应急项目另行安排资金,及时处理。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学校于每年1 月底前,初步拟订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筹集方案,以书面形式按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地震、水利、气象等部门核实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和工程量,估算维修资金,研究资金来源,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分类分步组织实施。各市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年度实施计划。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体制。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必须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必须严格落实项目管理三人小组制度,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分片包干责任人、项目学校领导、学校质量安全监管员组成三人小组,对工程施工各环节实施全程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 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校舍建在地质、气象灾害易发区内的,要进行地质、气象灾害危险性评估。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水库下游区及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各市、县教育、公安、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常性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七)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省教育厅会同省统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对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各市、县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依托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县为单位,根据校舍年检结果,如实填报每一所学校的基本信息、每一栋建筑的详细信息以及开展校舍安全年检、实施校舍维修改造等相关信息,公告内容要具体到每一所学校、每一栋建筑。

(八)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校舍安全属地负责,建立责任包保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由省政府统筹组织、市级政府协调指导、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各市、县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十)合理分担资金投入。各市、县政府要将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支持力度。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由省和市县共同承担,省通过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需资金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分担;省安排资金不能满足校舍维修改造需要的,缺口部分由各市、县承担。其他教育阶段保障校舍安全资金由市、县级政府及其他渠道安排。民办、外资和企(事)业办中小学所需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各市、县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并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十二)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加强维护,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行省重点督查、市级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 课程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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