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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山(林)区狩猎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进一步规范狩猎行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山(林)区狩猎活动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民生为本,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林业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 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采取申报猎区、审批猎民、核发狩猎枪支等措施,在部分乡镇有组织地开展“驱兽护农”、“护林护秋”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山(林)区狩猎与农作物成熟期不同步,加之狩猎行为缺乏组织管理,致使狩猎活动护农护林的意义与实际效果相距甚远,私设铁夹、私设电网、使用非法枪支(土铳)狩猎等违法行为在山(林)区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为此,各级政府要站在维护公共安全、改善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增强狩猎活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山(林)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部门联动,进一步规范狩猎活动管理
(一)重申和明确狩猎期限与狩猎区域相关规定。原则上,狩猎期为:哺乳动物、鸟类每年10月1日至次年1月底,两栖、爬行类动物每年8月15日至9月底。狩猎活动严格限定在规定猎区范围内,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军事禁区以及人口密集区猎捕。但在禁猎期或禁猎区域内,由于野生动物数量增加,对农作物和人畜造成危害,以及因科研、资源调查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限时、限量猎捕。
(二)依法组建乡镇狩猎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地基层政府负有预防、控制兽害,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本地农林生产的责任。各区县政府要责成和指导猎区各乡镇政府以乡镇为单位组建狩猎队及组织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乡镇政府与公安、林业、人武部等专业力量共同参与,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狩猎工作,并将乡镇狩猎队的组建情况及时报市级公安、林业部门备案。
(三)建立集中统一的狩猎制度。狩猎期,乡镇政府应根据当地兽害情况,严格审定狩猎方案,并组织狩猎队开展集中狩猎活动;禁猎期,因兽害严重或保护野生动物等需要,确有必要进行狩猎活动的,乡镇政府应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禁猎期临时狩猎方案》,报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狩猎队开展临时性狩猎活动。所有狩猎活动必须有两名以上狩猎队员参加,且应限定在本乡镇准许狩猎范围内,不得跨区域狩猎(经县级以上公安、林业部门共同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狩猎队应将狩猎期限和区域提前2日在所在乡镇(村)进行书面公告。
(四)切实加强狩猎队员的管理。各地公安、林业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狩猎队员的教育培训,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枪支操作技能和狩猎要领,切实增强狩猎活动的安全保障。要严格实行狩猎队员准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审查,从严考核,对拟录用人员的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对不符合狩猎队员基本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取消狩猎资格,并及时做好《狩猎证》、《持枪证》和狩猎枪支弹药的收缴工作。
(五)强化狩猎枪支弹药安全监管和非法枪支清查收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狩猎枪支弹药“集中保管、按需申领”的安全监管措施和要求;要完善狩猎枪支弹药库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狩猎枪支弹药保管、领取、检查、保养、报废等管理制度;要强化狩猎枪支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发生狩猎枪支弹药被盗、被抢、丢失、滥用等案(事)件;要严格履行非法枪支清查收缴工作职责,净化社会环境。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监管,对发现的涉及非法枪支的信息和线索,要及时通报属地公安机关予以核查。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组织、发动乡镇、村干部配合公安机关深入山(林)区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彻查彻缴各类非法枪支;要因地制宜,尽可能对辖区公安机关狩猎枪支弹药库安全设施的完善予以支持。
三、坚持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一)建章立制,确保有章可循。各级政府和公安、林业部门要把狩猎活动管理和枪支弹药管理责任落实到位。要通过建立健全乡镇政府狩猎组织管理制度、狩猎队管理制度、狩猎活动管理制度、狩猎队员管理制度、狩猎队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等,层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县级公安、林业部门应于狩猎期满10日内,对本辖区狩猎枪支的使用、保管情况和狩猎期内野生动物猎捕情况进行汇总并分别报市公安、林业部门备案。
(二)严格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措施,切实抓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林业生产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承担起狩猎队的组建与主管责任;要明确狩猎队日常管理责任人,加强对狩猎活动的调度;要认真落实动态管理,在狩猎期和临时狩猎期间采取定期联系、实地检查等方式落实狩猎队员管理要求。县级公安、林业部门要履行狩猎活动日常监管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审查狩猎队组建的条件,确认有关管理制度;配合乡镇政府开展培训考核工作;要定期检查狩猎活动情况。猎民资格审查和确认,准予捕猎品种和数量的认定以及禁猎区开展狩猎活动的审批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猎民持枪资格审查和狩猎枪支弹药动态安全监管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三)责任倒查,严格责任追究。凡狩猎队员因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发生违反枪支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监督管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在禁猎期违规组织开展狩猎活动导致狩猎活动期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乡镇有关负责人责任;对违规审批狩猎队员和临时性狩猎活动,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导致狩猎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林业部门有关负责人责任;对违规审批持枪人员、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 或因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狩猎枪支弹药被盗、被抢、丢失和狩猎队员持枪犯罪的,依法追究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基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二年。市公安、林业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一年后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