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3:0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铜陵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 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商务厅等九部门《转发商务部等九部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商明电〔2012〕1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于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三)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 标准进行(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其中,铜陵县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标准要符合《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铜陵市《2006—2020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进一步完善我市定点屠宰厂(场)规划布局,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符合设置规划。 (五)依法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管理。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三、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六)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2月底前,制定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2012年3月,组织市、县各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2012年4月,市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有关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2012年5月下旬,迎接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严格工作程序。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市商务、农业、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报市政府。 (八)加强备案管理。经市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备案。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 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经省商务主管部门网上确认。 四、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迫切要求,是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审核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将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与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和省商务厅。 附件:1.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3.乡镇屠宰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 附件1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邹 河(市 政 府) 副组长:孙 彬(市商务局) 成 员:车家甫(市 农 委) 洪安邦(市工商局) 李素华(市卫生局) 汪 毅(市经信委) 虞舜来(市食药局) 秦 岩(市环保局) 刘宇峰(市质监局) 凌 勇(市财政局) 王所宝(市商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王所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清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业务工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