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的通

时间:2014-12-28 12:13: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铜政[2012]4号 分类导航:房产土地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2-02-02 关键字:铜陵 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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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铜陵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有效处置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区域内的闲置土地清查、认定、处置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监察、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与处置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督检查,建立闲置土地档案,及时公布闲置土地情况,跟踪监督闲置土地利用情况,建立闲置土地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园)区管理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协议,应当就项目开竣工时间、交地时间、容积率、投资强度、投产时间、收益等内容及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的约定。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 的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 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的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经审查属实,该时间段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用地单位应当主动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前款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动工迟延的行为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报建,因政府调整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受理报建造成的动工迟延,但土地使用权人报建时超过规定动工期限的除外;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完成拆迁,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但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分期交地的除外;
(三)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停止施工的,但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四)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动工延迟的。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辖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土地闲置及低效利用行为应当及时查证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国土部门审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设立抵押权的,同时抄送抵押权人和有关司法机关。
 

                                  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置
 

第十条 土地闲置不满一年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敦促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人认为自身无力继续开发的,可以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土地出让方缴纳土地闲置费(出让土地价款的20%)。土地使用权人认为自身无力继续开发的,在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整宗地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两年(含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背土地出让合同或有关协议要求,其获得的土地未能按有关要求建设完毕,造成宗地内大幅土地闲置或违规大面积建设绿地的,认定为部分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与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期限。届时未能按期动工、竣工的,按照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申请以 种方式解决的,其重新签订协议明确的开工期限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后30日内,整体竣工的开发周期不得超过18个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款所述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测绘及面积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但拒不缴纳的,原土地出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协议收回闲置土地的,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经营性用地部分收回的,同时考虑拟收回土地在宗地中的区位情况。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条件后,依法重新确定使用权人。
第十六条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并征求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征迁安置工作力度,确保在闲置土地认定后6个月内交付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主动要求政府协议收回的,由土地出让方退还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价款,注销土地登记。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有关县、区、开发(园)区、政府部门应当逐项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整改措施和办理时限,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应当确定专人,对整改事项逐项督办。
第十八条 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与调查取证。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闲置土地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帮助收集有关实证,经国土部门初审为疑似闲置的,给予立案。
(二)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当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三)决定。《闲置土地认定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下达后15日内,土地使用权人未能就闲置土地认定的事实进行举证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四)送达与执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被调查的疑似闲置土地在依法处置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进行有关规划和建设的许可。
被认定有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新建项目用地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铜陵县管辖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处置可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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