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时间:2014-12-28 12:13: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机关事务 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9-16 关键字:居民 最低生活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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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铜陵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是指对持有铜陵户口并长期居住本地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

(三)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应保尽保、分类施保。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铜陵县社会保障局、各区民政局、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辖区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建、卫生、物价、农业、统计、审计、监察、残联、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审批机关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社区、村委会积 配合做好城乡低保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凡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我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新登记为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2年内不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 的,不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一)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提供真实情况、不配合或拒绝导致家庭收入无法核查的;

(二)有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的;

(三)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四)户口在本市,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五)雇佣他人为家庭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六)有能力承包土地、山场、水面,但不种植、经营、养殖的;

(七)家庭中拥有汽车(包括农用三轮车、正三轮运营摩托车)或两套以上或非征迁等原因扩大住房面积或购置商品房或新建住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

(八)有高值收藏或持有股票等有价资产;

(九)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十)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月支出明显超出其消费能力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领取城乡低保金的;

(十二)到期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十三)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十五)其他经审批机关认定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等办法,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确定低保标准和动态补贴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农业、物价等部门测算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统计、物价部门做好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测算,定期开展抽样调查,准确掌握低保家庭实际生活状况,为提高补助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应核实并计入的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老年人生活津贴、遗属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7.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第三产业,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8.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

9.因土地房屋征迁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等必要支出之后的收入;

10.经县级以上审批机关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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