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14:0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行政工商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9-01 关键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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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审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蚌埠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坚持好中选优、公正、公平、公开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专业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积 推动、引导、监督的作用,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评审1次。每年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2家,可以少额或空缺。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 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单位在获奖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负责人、质量专业、行业技术专业组成。评委会名誉主任由市长担任,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质监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由市质监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邀请市政府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批准;

(二)组织制(修)订专业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业库,按行业分类组建独立的专业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和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意见,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专业人士担任市长质量奖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注重自身品牌建设,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且绿色、节能、环保;

(四)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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