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4: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贯彻落实 、省知识产权战略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 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代理申请专利,加大对发明专利的支持力度,保证专利申请量每年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从市自主创新资金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实行无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范围:
(一)申请人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含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国外专利时发生的部分申请和代理费用。
(三)发明专利申请须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发明专利证书之日起当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须在收到专利证书之日起当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资助3000元;授权后,资助前5年的年费,每年凭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年费收费发票据实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二)国外专利:每件专利每个 资助10000元,每件专利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 。
(三)本市在校学生申报的国内专利,实行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全额资助。
第六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蚌埠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复印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证书(复印件);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交 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及相关交费凭证。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等; 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还应提交学生在校证明。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专利资助的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按属地报所在区域的县、区科技局。县、区科技局审查、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7月、11月分两批进行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八条 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内设立专利技术产业化专项。对本市企业符合 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开发基础、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转化、产业化给予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支持发明专利的转化,发明专利产品年销售额 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省创新办下达的指标每年年初确定各县、区当年专利申请量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对当年申报专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一)当年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30%以上的企业及个人,给予6万元奖励。
(二)当年专利申请量在6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35%以上的企业及个人,给予4万元奖励。
(三)当年专利申请量在4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40%以上的企业及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列入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在本市成立专利代理机构,鼓励市外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本市设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代理成功(获得授权)1件发明专利,奖励400元。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奖励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蚌埠市专利代理汇总表;
(二)经本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上一年度县(区)、企业及个人的专利申请量进行汇总、考核并公示。
第五章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有关财务票据,资助、奖励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资助、奖励资金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拒绝资助、奖励,对已拨付的资助、奖励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实施专利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将部分或全额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专利资助奖励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