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时间:2014-12-28 12:14:3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六政办〔2011〕30号 分类导航:安全生产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4-13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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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分级

(一)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个等级:

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威胁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临灾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后,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长、市民政局长任副组长;六安军分区、市政府新闻办、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农委、商务局、民政局、交通局、气象局、市消防支队、文广新局、六安供电公司、电信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专项预案;按规定上报灾情;按规定提请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应成立县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县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处置辖区小型地质灾害的具体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小型地质灾害;开展辖区内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辖区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子预案;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地的地质灾害日常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具体工作组及其职责

1、紧急抢险组:由军分区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加,组织解放军、民兵和预备役人员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

2、调查监测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同级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3、新闻媒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国土资源局、广电及通信等部门参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应急防灾避险知识,加强应急宣传教育;灾害发生时,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险情灾情的最新情况,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社会恐慌。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医药管理部门及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和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5、救灾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教育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发放、分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接受捐赠,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安置问题。

6、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公路、交通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以及救灾物资、灾区人员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发改委等部门参加,负责落实政府安排的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8、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经信委牵头,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供电等部门和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参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隐患,组织抢修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水利设施及住房,尽快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四、监测和预警预报

1、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县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做到对地质灾害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2、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各环节中要依据自己的职责快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处置动态情况。信息报告要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中型、大型、特大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必须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尽快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3、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其他部门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转报。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国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4、各县区、乡镇政府、村委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乡镇、村委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5、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五、应急响应

(一)临灾应急响应

1、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组人员和有关专业对险情调查、会商,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规模、类型、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3、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4、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二)灾害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机制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 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以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安、卫生及国土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判定灾害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按预案设计的受灾群众的撤离路线和避让地点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对于初步判定为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应立即内向市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2、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和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局报告,即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市国土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3)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国土局、市政府应急办。

(4)在应急过程中,对初步判定属于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分别向市国土局、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 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局报告。

(2)市国土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市国土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提请省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以必要的支持配合。

(4)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国土局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市国土局应立即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4、大型及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县区政府作为 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国土局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2)市国土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

(3)发生大型及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国土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时,市国土局应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直至处置结束。

(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市政府应立即向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三)应急结束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县区政府及时研判,适时决定。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判,适时决定。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处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当时的领导机构决定。

六、应急保障措施

1、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经费预算,购置现场抢险救灾人员自身安全用品和抢险救灾工具,制定保管制度,确保灾害发生时的紧急调用。

2、市国土局应成立六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业库,充分发挥专业的专业优势,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时,专业组在现场进行灾情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为正确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供专业依据。

3、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在市政府应急办的指导协调下,做好技术储备和保障工作,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应急信息系统。

市国土局要组织力量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灾减灾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系统,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

4、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需要。

市、县区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政府的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处置资金由灾害所在地区政府预先支付。

5、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公安等部门,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交通部门保证地质灾害应急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6、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事后按规定处理);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并根据地质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七、后期处理

1、事后治理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会同或指导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2、调查和总结

有关单位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等相关部门。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奖惩措施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助、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故意拖延、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性地质灾害:指自然或人为活动引起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

(三)地震、洪水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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