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时间:2014-12-28 12:14: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巢政办〔2011〕21号 分类导航:食品医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6-13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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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整顿,全面规范我市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是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加强畜禽饲养、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的监督抽检,重点清查三聚氰胺、苏丹红、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瘦肉精、吊白块、甲醛、工业硫磺、亚硝酸盐等非食用物质以及 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所列出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二是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以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为重点部位,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三是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重点查处故意非法添加行为,从重从快惩处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一是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销售假冒伪劣、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重点查处在糕点、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三、整顿内容

(一)种养殖环节:加强食品源头治理,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加强农药和兽药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及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二)生产加工环节: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顿,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流通环节: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巡查和抽检,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措施,对在食品经营活动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四)餐饮消费环节:重点加强餐饮企业、旅游餐饮点、农村集体聚餐及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餐饮食品及原料抽检工作,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在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实施步骤

按照 、省的部署和要求,本次严打专项工作拟用7个月左右时间,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6月3日至6月9日)。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制定《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宣传方案》。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宣传方案》要求,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领域和环节。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10日至6月20日)。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和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生产经营单位的 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及生产经营的品种、规模,特别是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基本情况,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监管环节的食品安全现状,建立健全监管档案。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6月21日至7月10日)。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照 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四)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7月11日至10月20日)。根据前阶段掌握的情况,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的专项检查和集中治理,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严厉惩处食品安全各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严打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严打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查遗补缺,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对严打专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快速追溯机制,确保长效、常态监管。

五、责任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种养植领域的监督检查。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深入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强农产品养殖领域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违法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等突出问题。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检肉制品、乳制品、酿造食品、高蛋白含量食品、儿童食品和熟食制品,严查生产非法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销售和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开展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专项抽检,严肃查处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经营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自制熟食、腊制品、酱腌菜、火锅汤料和餐饮用油等食品原料的抽检,严厉查处餐饮服务中使用不合格和来源不明的原料以及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收集、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商务部门:负责对畜禽屠宰过程中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全面整顿酒类流通市场,严查在散装酒中勾兑非食用酒精、甲醇以及其它对人体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经信部门:在食品行业组织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督促企业构建生产经营诚信体系,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公安部门:积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严打专项工作,对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案件要提前介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从重从快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

监察部门: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具体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一是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严打专项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严打专项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市、县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严打专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严打专项工作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靠前指挥。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确保严打专项工作取得实效。二是严格落实部门监管的法定职责。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三是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对 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严打专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整合监管力量、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推行联合执法,形成严打合力。清理整顿阶段每月召开一次严打专项工作调度会议,及时解决严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形成渠道畅通、反应快捷、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注重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要大力宣传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所有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特别要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不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积 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对媒体、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地区和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严肃追究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的责任。

(五)加大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持信息沟通。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本部门严打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并于每周一10:00前将上一周专项工作情况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并分别于6月22日、12月2日和2012年1月3日前报送排查摸底情况、自查验收报告和严打专项工作总结(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366307(传真),电子邮箱:chswjk@163.com)。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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