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2-28 12:14:5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商贸服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6-30 关键字: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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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53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新网工程”建设,完善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五大服务网络
(一)加快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以市、县(市、区)供销社农资经营为依托,建设区域性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完善农资物流配送服务。以加盟为主要形式发展连锁店,构建覆盖农村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商品。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适时建立市、县(市、区)级化肥、农药储备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市级化肥储备发生的利息费用和政策性降价损失。
(二)加快建设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流通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仓储运输设施,提高冷链物流能力。不断提高棉花、茶叶、果品、蔬菜、畜禽、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大型连锁超市、批发市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基地、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经纪人的产销衔接,培育农产品品牌。鼓励供销合作社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创办农林综合开发生态旅游基地和农副产品种植养殖深加工基地。
(三)加快建设城乡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大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整合力度,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市、区)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拓宽经营领域,促进农村商品流通。
(四)加快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挥供销社在再生资源行业的领头作用,扶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加工、利用等经营业务,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支持力度,在项目审批、税收政策、财政补助、资金投入上继续给予倾斜的同时,编制城乡规划要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设施和场地。
(五)加快建设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安全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现有仓储设施、经营网络和管理优势,依法开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努力形成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的经营网络。
二、进一步推进服务创新,完善供销合作社服务体系
(六)着力强化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服务功能。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在农资、棉花、果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充分发挥好行业协会的积 作用,主动履行政府委托的有关职能。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依托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批发市场、进超市、进社区的便捷通道。积 探索各类专业合作社与资金互助社的有效合作方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经纪人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
(七)强化农村综合服务功能。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供销合作社升级改造,加快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善、便民实用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或村级综合服务社。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在保障农资、日用消费品经营的基础上,积 开展文体娱乐、信息科技、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综合服务。
(八)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按照 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担保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工作;鼓励供销合作社依法从事农村商业网点开发、物业管理、市场建设等,不断拓展供销合作社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九)加快社有企业经营发展。大力推进社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积 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资超市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新制订出台的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社有企业倾斜。
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供销合作社发展环境
(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供销社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各级所有权代表行使管理权,不得因为改制而改变资产的属性,依法保护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供销合作社要每年对社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审计部门对供销合作社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由审计部门对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进行审计。
(十一)加强用地政策支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土地权属,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 支持“新网工程”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用地。社有企业在改制前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制后的社有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出让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
(十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 “新网工程”补助资金,以后逐步增加。县(市、区)财政也要加大对“新网工程”配套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商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兴办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给予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和贷款贴息。对供销合作社企业资产过户到联合社的,免收过户费。
(十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历史遗留的政策性财务挂账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争取政策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及通过资产处置安置职工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十四)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市级社应尽快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县(市、区)供销社领导体制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可参照市级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实施人才兴社战略,选拔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积 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十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把“新网工程”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列为年度考核范畴;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给供销合作社。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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