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1 08:53:47 作者:楹庭律师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额的纠纷,可以根据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院。
因此,国家对养殖场噪音怎么赔偿,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损失来定。
相关知识: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理
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92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环保局请示的答复中都明确指出,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赔偿纠纷所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而且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不能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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