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的拆迁补偿均属违法

时间:2018-08-21 08:53:49 作者:楹庭律师团

经常有被征地人问,我们是小老百姓,跟政府打官司,法院会支持我们吗?今天,团(4006161660)就以最高人院评出的十大拆迁典型之一“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案”为例,来为大家解读,在民告官的征地拆迁案件中,老百姓究竟能不能胜诉。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方案,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的优惠价格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平的给予货币补偿。

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 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 《决定》。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四)说法

从以上判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案件中的依据是明确的,只要政府给出的补偿确实存在不公平,被征收人应当相信,手段能够帮助大家获取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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