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1 08:53:51 作者:楹庭律师团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上述补偿款依法全部属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一般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全部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搬迁,停业补偿等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则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款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若被征收人有的,按其遗嘱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的,由其人予以继承。若采取的是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则被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取得产权调换房亦按照上述继承原则办理。
2.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
农村房屋原则上分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地上物(即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应当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人。房屋权利人已经死亡的,补偿款作为遗产按继承关系处理。而对于宅基地补偿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且按户,一户人口减少,宅基地使用权则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3.城市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处理
拆迁补偿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住人共有。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和公房出租的行政管理特点,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条件,比如要求具有本市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条件。在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存的情况下,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则拆迁款至少一半属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该款项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迁拆款一般应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为承租人的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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