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拆迁损失评估概况

时间:2018-08-21 08:53:54 作者:楹庭律师团

社会现代化发展以后,农业和养殖业就很少有人关心了,猪场损失评估已经成为冷门话题了,那些养猪户不懂法怎么办呢,别担心,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例子,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猪场拆迁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

案情简介

孔先生在合肥市包河区大圩乡石桥村利用自己的承包土地,合法经营一养猪场(合肥市宇翔综合养殖场)及一鱼塘。由于孔先生善良勤快,经营有方,养猪场及鱼塘被搞得红红火火,多次被党和政府评为致富能手,优秀党员等光荣称号,就这样十余年如一日一晃而过。自2012年开始相关部门对孔先生养殖场所在地块进行拆迁动员工作,并不阐明该地块要进行何,只是勒令村委会的人开始接二连三的找孔先生谈话,以养猪场污染环境为由,让其停止养殖或者搬迁,因为补偿数额太低,被孔先生拒绝,纠纷由此形成。2013年3月11日,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孔先生作出(no:3450283)《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孔先生的养猪场系非法占地、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为由,责令其于2013年3月13日之前自行拆除建筑设施,否则将实施强制拆除。面对由村委会及城管部门组成的强大逼迁攻势,孔先生束手无策,几经辗转最终决定通过网络慕名聘请到了介入维权。

维权经略

德凯介入本案后调查了解了案情,搜集了必要,发现本案中拆迁人找孔先生做工作时自始至终都是以养猪场污染了环境为由进行拆迁,但是区城管对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又是以非法占地、违法建筑为由。养猪场是否已经污染了环境?养猪场如果真的污染了环境就应当停止养殖或者搬迁吗?养猪场是否属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这些都成为本案的焦点所在!村委会及区城管逼迁的理由先后不一致显示其拆迁思维的混乱,显然不是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的拆迁建设。拆迁人暴露出的矛盾为我维权律师提供了思路。本案的维权方案由此展开。

一、行政复议《限期拆除决定书》,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既然本案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对孔先生作出了“非法占地、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的《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那就应当针对其行政行为“接招”,否则一则会丧失上的救济途径;二则会被拆迁人认为孔先生自认理亏、无能,在等着任其宰割,听之任之,那样拆迁人也就会很快进行拆除。案情紧迫,德凯律师及时指导孔先生将区城管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复议至市城管,不管结果如何,已经让拆迁人看到了孔先生的依法维权的姿态。

二、紧跟其上,一针见血阻止非法行政

为防止在行政复议拆迁人会进行悍然拆除,德凯律师随之又向区城管发出律师函,指明违法拆除的法律责任,以及养殖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农业项目,不管是环境污染还是其他原因拆迁均应当合法合理补偿,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及时提起的行政复议及律师函联合发酵,拆迁人最终未敢越雷池半步。

三、行政《限期拆除决定书》,法治权威持续发酵,养猪场拆迁维权案一案定乾坤

虽然拆迁人未进行拆除,但是对于本案致命攸关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如果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未被确认无效暨会生效,那孔先生的养猪场就难逃被拆除的厄运。情势紧迫,维权的道路上由不得半点差池。德凯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孔先生将区城管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到了合肥市包河区人院。法庭针对德凯律师提供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筑及非法占地的大量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了严格评判,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了《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无效”。至此本案被划上圆满句号。

养猪场拆迁,按照,拆迁单位是应该对于养猪户给予一定补偿的,例如: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等,这儿小编还给大家列出了一些猪场拆迁的方法,以及农村的补偿。如果有不懂得,欢迎大家到徳凯征地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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