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09:47:02 作者:楹庭律师团
企业在拆迁过程中,也经常遇到一些口头承诺或者空白协议,以及以违建为由进行拆除的情况。征收方在前期动员征收的时候,擅长的就是用一些手段让被征收人及早的配合征收。
基于各种内外部压力,大多数被征拆人只能与征收方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被迫放弃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常见的手段有哪些呢?作为在拆迁中的企业主又该如何应对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此,威胁或非法方式迫使搬迁,所签署的协议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不过这一点就需要我们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说胁迫,或者是趁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等等相关的举证责任。
或许您听到过这样的话“别人都签字了,就差你家了”“签晚了没有奖励”“我答应你给你XX万,协议空着不要紧,大家都一样,我还能骗你?”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多加留意,欺骗是不良征收者的惯用手段。
1、口头承诺、空白协议
口头上向被征收者承诺高额的征收奖励费,利用巨大的利益诱惑当事人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待被征收人签订后通常都不会认账。但是要强调一点,口头的承诺,往往没有证据。一些无良征收方还会利用空白协议,收回双份协议等手段蒙骗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是这些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使用此招的,楹庭企业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拒绝一切口头上的承诺,白纸黑字是协商的底线,要求征收方对其所答应的约定写到安置补偿协议中,并签字盖章,同时被征收人要保留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2)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将征收方的承诺记录下来作为后期维权的证据。
2、单独谈话并称房屋违建或危房
单独的找被征收人谈话,欺骗他们说别人都已经同意了,从而消磨被征收人的维权意志,诱骗被征收人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或夸大违法性,通常出现在个人征收房屋没有审批手续、企业建房没有获得审批等情况,多在老旧城区或者“招商引资”等地带。
遇到这类问题,我们要明白,无证≠违建,老房≠危房!违法性认定需要结合房屋的历史因素、法律规定来衡量,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毕竟法律也有不健全的一面,任何法律都有一个基本底线,即遵从历史原因,这样才符合法治精神。此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可以有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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