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9:4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融资担保机构:
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鼓励和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规范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本市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北京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设立,并委托相关机构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项目追偿回收款等。
第六条 资金用途: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风险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现代制造、现代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的小微企业融资。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合规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上年度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
(四)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五)按要求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第九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二)项目符合 产业政策、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三)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并年检合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四)符合 规定的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贷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担保、银行票据担保、债券担保、信托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支持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单户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代偿金额为基数,根据资金情况,按照不超过20%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享受本办法支持的风险补偿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财政其它风险补偿政策的支持。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委托一家市级政策性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托管机构、托管周期等。
(二)审议、批准托管机构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定风险补偿方案。
(四)变更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受市财政局的委托,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市财政局负责,于每年 季度内报告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执行情况。
(二)按照市财政局年度工作重点支持方向、政策,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运营管理。
(三)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运营。
(四)对担保机构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报告。
(五)制定风险补偿方案,提交市财政局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风险补偿方案发放补偿资金。
(六)提请市财政局审议变更资金规模方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对自2013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项目,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向托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托管机构收到担保机构申报资料后,通过核准或备案方式,对担保机构报送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九条 项目确认:托管机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征求市财政局同意后向担保机构出具项目确认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补偿:经过确认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向托管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当年发生的代偿,最迟应于次年1月20日前提出申请,托管机构对担保机构的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制定补偿方案并提交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批准后,托管机构向担保机构拨付风险补偿款,风险补偿款优先从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和追偿回收款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追偿:托管机构应积 督促担保机构实施有效追偿,追偿回收款按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市财政局批准的方向使用,确保安全运营,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和合理的收益水平。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存放定期存款、购买国债、高等级企业债券、保本型固定收益产品等本金安全的投资产品,严禁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以及资金拆借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本金0.3%的比例申请委托管理费,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优先从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和追偿回收款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从风险补偿资金本金中支出。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风险补偿资金委托运营管理的业务工作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及按担保机构分类的担保项目备案表,备案表信息包括并不限于每笔担保企业名称、担保责任金额、期限、担保费率、贷款偿还情况、代偿情况、风险补偿比例、风险补偿金额、追偿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及追偿回收款及时滚存进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业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托管机构需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和汇报,市财政局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