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

时间:2014-12-28 12:30:3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会公告[2013]6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2013-01-23 关键字:黄金交易 证券投资
【阅读全文】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6号

现公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23日

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金ETF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品种组合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第三条 黄金ETF可以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其中,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90%。

第四条 黄金ETF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保证金交易只能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相关各方认真制定黄金ETF产品方案,明确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技术准备,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上报募集申请材料前,产品方案应当经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论证通过。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黄金ETF的资产保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送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托管银行应当加强对黄金ETF的监督核查,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黄金ETF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登记结算、投资运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黄金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