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1:3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条 为规范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 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 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 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 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业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 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 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 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