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2:02 作者:楹庭律师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一条 款修改为:“ 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二、将第五十二条 款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款修改为:“ 鼓励和支持农民、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