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

时间:2014-12-28 12:33:4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等 发布文号:财关税[2012]54号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2012-11-12 关键字:科学研究
【阅读全文】

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等
财关税[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 创新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将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现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现将《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

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 创新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鼓励和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将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现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据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第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与本单位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研用品,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四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并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格证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 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经认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持有效的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海关的管理规定,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和相关进口科研用品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第六条   经认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与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免税进口科研用品的范围、用途等,按照《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2011]63号)修改后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2007]45号)执行。

   第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由科技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复审。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违规分配资产或利润、偷税、骗税或者将免税进口物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的,海关或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 税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