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14-12-24 22:17:19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为加快城镇建设改造步伐,加强城镇管理,维护拆迁的合法权益,保护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 、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最低限价

  城镇最低价暂定400.00元/平方米。

  二、搬迁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按180元/户标准给予搬迁费;非住宅房屋中,商服用房、、仓库用房和生产用房分别按10.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6.00/平方米和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费。

  (二)实行的被拆迁户其搬迁费给予两次补偿。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自拆迁之日起至新建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止,非住宅房屋按每月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按每月4.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动力电等迁移费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动力电等迁移费用按现有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五、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砖木结构仓房按60.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其他结构仓房按40.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仓房高度按1.80米以上(含1.80米)为准。

  (二) 煤仓高1.50米到1.80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1.20米到1.50米的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低于1.20米的不予补偿。

  (三)砖围墙1.80米(含1.80米)以上高度的按25.00元/延长米标准补偿,1.40米到1.80米高度的按20.00元/延长米标准补偿,1.00米到1.40米高度的按15.00元/延长米标准补偿,1米以下的高度不予补偿。

  (四)树木只补偿果树,按50.00元/株标准补偿。

  (五)上水井按200元/眼标准补偿。

  (六)渗水井按500元/眼标准补偿。

  六、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 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要耐心细致地向被拆迁户讲清拆迁安置的政策,安置的办法,补偿的依据,使拆迁户积 主动地按照规定的拆迁期限完成拆迁任务。

  (二)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迁的居民和商服业户,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对无理取闹,阻碍公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安置资金发放到被拆迁户手中,认真解决居民中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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