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制度更加合理 百姓维权有依据

时间:2016-04-01 15:18: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国务院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是将社会保障费用列入补偿范围,只有物权法做了明确的规定,为确实保障农民的利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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