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小知识

时间:2016-04-11 14:52:52 作者:楹庭律师团

  什么是土地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章第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是指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 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专有的权力,除了 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土地管理法将这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收权分散行使的现象。

  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是以 强制力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有几部分组成?是否可以按市场价买卖土地?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项规定和有关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表明,这种补偿是由 确定了标准的一种经济补偿,并不是 向农民买地的“市场价格”,价格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而在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将征收土地视同为商品交换,即土地买卖。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人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吗?

  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 “非法占用耕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鄞州区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鄞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鄞政发【2009】32号)文件精神,新的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其中各区片征收耕地及园地综合价调整为:一级区片每亩90000元;二级区片每亩75000元;三级区片每亩60000元;四级区片每亩55000元。征收耕地、园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一般不超过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 。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标准执行。另外,《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鄞政发【2009】30号)文件具体规定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办法》、《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鄞政发 【2007】54号)。另外,《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开始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处理。这些规定包括《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鄞州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鄞政发【2003】100号)。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否可以强制拆迁?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主要有几种?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主要有三种:调产安置、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其中,迁建安置方式只能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地区适用。鄞州区范围可实行迁建安置的地点,已由《关于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宜迁建安置地点的通知》(鄞政发【2007】45号)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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