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4 22:19:5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南 京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拆迁人(以下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称乙方):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称丙方):
根据《南京市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现就补
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条 甲方经宁拆许字[200 ]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区 地块,委托 ,实施 项目的房屋拆迁。
第二条 被拆迁房屋坐落于 ,
为 所有(详见附件1),由 承租使用(详见附件2)。
第三条 协议同意按照由 出具的结果(详见附件3),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下同) 元。
第四条 甲方应当支付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
其中:乙方应得(大写) 元,
(小写) 元;丙方应得(大写) 元,
(小写) 元。
第五条 甲方应当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1、搬迁补助费 元;
2、过渡补助费 元;
3、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起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 元;
4、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 元;
5、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 元;
6、空调拆装补助费 元;
7、宽带网拆装补助费 元;
8、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 元;
9、电增容补助费 元;
10、其他 元。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
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甲方应当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
第六条 甲方应当支付以下赔偿费用:
1、拆迁生产用房的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用 元;
2、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 元;
3、拆迁的停业补偿费用 元;
4、拆迁非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 元;
5、其他 元。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
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甲方应当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
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
第七条 方同意于 年 月 日 时,将被拆迁房屋腾
空,交由甲方拆除。
第八条 乙方选择的,并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坐落于 ,建筑面积为 m2,交
付日期为 年 月 日的房屋(以下简称调换房屋,详见附件4),实行产
权调换。乙方与丙方的原有关系将 (填“保持”或者“解除”),
具体事宜另行协议。
甲方调换房屋符合 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并承诺协助 方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方选择的过渡方式为 ,过渡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协议各方同意所调换房屋的价款为:
(大写) 元,(小写) 元。
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 方付清调换房屋的价款总额与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差价款(大写): 元,
(小写) 元。
如 方逾期未付清差价款,应当以应付差价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
按照每日 %向 方支付。
第十条 甲方应书面通知 方交付房屋的时间、地点。双方届时对调换房
屋进行验收并签订交接单,即视为完成交付。
如 方在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仍不到场进行验收的,应按调
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乘 元/m2·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管理费,并自
行承担调换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甲方逾期交付调换房屋的,应当承担以下第1项和 项:
1、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2、经 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再每日加付调换房屋总价
款的 ‰的赔偿金;
3、经 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方有权重新选择货币补偿。则甲方除支付货币补偿款外,还须全额退还 方已交之差价款,并按调换房屋总价款的 ‰,向 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 调换房屋的面积如与本协议的记载有误差的,按照 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于调换房屋交付后 日内交丙方进住。
第十三条 本协议约定的日期按照公历计算。约定按日计算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天是公休假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假日的次日。
第十四条 协议各方的联系方式以本协议的记载,或者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的其他记载为准。
第十五条 协议各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南京、或 仲裁委员会
申请;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可以签订(列作附件5)。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以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
附件 1 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被拆迁房屋的证及政(复印件)粘贴处:
二、被拆迁房屋的情况明细:
1、该房屋结构为 ;用途为 。
2、该房屋属于下列第 项类型的房屋;
(1)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用住宅;
(2)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用住宅;
(3)协议租金的私有住宅;
(4)因 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住宅;
(5)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
(6)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
(7)协议租金的私有非住宅;
(8)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9)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10) 。
3、该房屋所有权证(或 )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 ㎡。其中:住宅 ㎡,非住宅 ㎡(营业用房 ㎡,含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及以上 ㎡、地下室 ㎡;非营业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