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样本

时间:2014-12-24 22:19:5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属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部分,待乙方选房安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 已搬迁的住宅乙方选择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相关约定经充分协商,双方自愿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自行过渡的。

  1、发放标准:经认定的住宅补偿安置面积 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月计价,小计 元/月。

  2、发放时间:自房屋搬迁腾空并经甲万验收合格之日起(即二00 年 月 日)开始计算,按季度发放,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入户安置时为止。如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日内,按甲方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乙方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甲方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时安置补助费。

  3、。因甲方的贡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甲方应每月双倍问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甲方不再付给乙方安置补助费。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

  1、乙方应与甲方就周转用房的管理使用另行签订协议。乙方使用的周转房的租金,应在临时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2、违约责任。因甲方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使用周转房不需支付租金,甲方应按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周转用房的市场租金。

  第十一条 房屋搬迁腾空时间

  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将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第十二条 房屋搬迁腾空的约定

  1、乙方将房屋搬迁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拆除后,才得私自回迁,以及私自拆除房屋附属物、门窗和水电设备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奖励、福利事项;甲方如有损失的,可直接从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

  2、已搬迁房屋的水费、电费、、电信、广电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清楚,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 乙方就已搬迁房屋向甲方提供的相关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甲方另行出具”收件收据”。

  第十四条 乙方就已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的

  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已搬迁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末按期全额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按应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 支付。

  (二)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万均有权向有的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中所有选择条款,协议均应作出明确选择。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者,必须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备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补偿方案》相关规定。《补偿方案》未作出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的有关数据,以附件为依据。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附属物登记表》;

  附件二:《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

  评估所出具的 号《房地产估价报吉》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的补偿金额(含房屋的装潢补偿、补偿)具体如下:

  (一)住宅补偿金额 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店面补偿金额 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工业用房补偿金额 元 (其中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特别说明:

  1、以上补偿金额已含装潢补偿金额。

  2、【住宅】【店面】的补偿金额已含使用补偿金。

  第四条 房屋附属物项目的补偿金额

  房屋附属物项目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乙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小计元(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未经批准 亩 (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地类),按4. 63万元/亩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补偿费),小计 元。

  2、征收非建设用地 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地类),按4.63万元/亩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小计 元。

  3、果树补偿金额 元,其中:

  树种 , 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 , 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 , 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 , 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 , 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以上1、2、3三项合计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元。

  第六条 搬迁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

  1、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店面面积 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6个月的补偿费,小计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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