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4 22:18: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芜湖市市区住宅补充规定》经今年芜湖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3月1日起。
《补充规定》对芜湖市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住宅补偿作了一些必要的详尽补充,取消了过去在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中设立“奖励资金”的做法,增设了放弃安置补助。审查批准后的,不得擅自改变,否则发生的相关后果,由拆迁人承担一切责任。
《补充规定》明确,2008年度补偿基准价格和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仍执行《芜湖市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照重置价格计算。
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拆迁的地块按原标准执行,三山区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暂不适用本规定。
(芜湖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