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成拆迁主体须强化权力制约

时间:2015-01-02 11:23:15 作者:楹庭律师团

  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19日,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   按照旧拆迁条例规定,具体的拆迁主体实际上是拆迁人即开发商,而开发商为了节约开发成本往往降低拆迁补偿标准,并在协议不能达成情形下实行强制拆迁。新拆迁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有利于减少当前出现的部分开发商压低补偿标准并在未达成协议情形下强制拆迁现象出现。但是与此同时又需看到的是,政府拆迁同样涉及其自身利益,政府建设成本同样与拆迁补偿标准成正比关系,而且政府同样可能出于自身需要实施不合理的强制拆迁行为。   虽然在开发主体实际为开发商情形下,政府因为利益捆绑关系会倾向于维护开发商的利益,从而失去调解上的公平公正。明确规定政府为征收与拆迁主体,政府实际上既充当了“运动员”又担任了“裁判员”,如此,如果作为拆迁主体的政府的权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约,同样可能出现不合理的强制拆迁现象并因此而引发 端事件。   正因为如此,在明确规定政府为征收与拆迁主体情形下,需要同时辅以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外部制约的规定,比如,当拆迁人与被征收人对相关项目是否属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工程发生争议时,应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断与裁决;在被征收人提起的诉讼尚处审理阶段时,政府不能实施强制拆迁,而需等待法院作出裁决、案件审理终结,以避免被征收人“官司打赢了,房子却早已被拆了”现象出现。而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实施强制拆迁决定必须先经法院审查,只有在法院对诸如项目是否属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工程、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金是否已经补偿到位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最终认定强制拆迁合法、准许实施情形下,政府才可以实施强制拆迁,以通过法院对政府实施强制拆迁行为进行全方位制约。   权力不受制约难免会被滥用,当权力的行使涉及权力掌握者的实际利益时,难免会出现权力掌握者利用权力以损害民众权益为代价自肥现象。而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法律与法规的实施,负有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所以通过人民法院对政府实施拆迁行为进行制约,是有效防范权力滥用损害公民权益之必须,与此同时,社会和谐与稳定也可得到促进。当然,建立健全法院对于政府拆迁行为的制约机制,尚需进一步强化法院的独立性,真正落实法院独立审理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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