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 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程序包括:
1、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3、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如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出的,由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如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地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