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安置房行为,属违法须赔偿

时间:2015-01-02 11:13: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朱某系安徽省淮南市某房地产公司拆迁范围内的一居民,双方于2007年元月就朱某住处的房屋达成了拆迁安置协议,且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朱某也于2007年3月交付了差价款。 2007年11月,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朱某得知本来应安置给自己的房屋606室已被卖给他人,而自己被安置在了7楼。双方产生争议,朱某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朱某胜诉。 2009年7月,朱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开发的六楼已经没有现房给朱某安置了。朱某准备撤回执行申请重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法院判决: 执行法官考虑为双方减少诉讼成本,积 调解,同时积 进行房价市场调查,争取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开发商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补偿朱某23万元,此案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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