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间不影响拆迁款分配
时间:2015-01-02 11:11:0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家住上海南市的杨某2003年12月结婚,同时,妻子从静安自己家中搬到杨家居住,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地区取得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15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末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评析: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要点。同住入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杨某拒绝支付拆迁费依据的也就是第二个条件,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但杨某忽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