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制度创新建议

时间:2015-01-02 11:11: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根据新宪法的精神,对于我国征收中涉及的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制度创新, 先应当明确政府对于土地以及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征收的主体只能是 ,征收的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三是征收应给予公平补偿。制度创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依法征收的,要求征收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1.法律对于征收目的———“公共利益”给予尽可能清楚明确的规定; 2.政府方聘请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提出补偿标准的要约; 3.被征收方也可以聘请独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出反要约; 4.如果被征收方对于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一目的提出质疑,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政府方应当在听证会上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5. 对于达成补偿协议且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府主管拆迁的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6. 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方就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举行听证后仍提出质疑,或者就补偿数额征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征收方有通过司法途径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的救济手段; 7.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政府方认为征收有紧迫性,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让政府提前取得被征收财产,政府主管拆迁的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8.征收纠纷进入庭审阶段后,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不动产估价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并接受质证,政府方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支付补偿金额,政府主管拆迁的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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