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拆迁房屋亦可获得赔偿

时间:2015-01-02 11:11:26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为了进行西城交通队综合楼项目建设,在西城区南新平胡同一带进行拆迁,实行的区位补偿价为8800元。因承租的25.3平米公房位于拆迁范围内,颜文书(化名)于2007年8月上旬接到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拆迁人申请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其限期搬至大兴区一处房屋内承租居住。因周边地区商业开发每平米的拆迁补偿标准均为三五万元不等,颜文书认为较高的货币补偿方式为理所应当,从而拒绝履行拆迁裁决书。2008年6月上旬,颜文书接到西城区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决《行政裁定书》与《执行通知》。 律师评析:以结果论来分析,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将政府拆迁项目补偿标准提高了10倍以上。以解释论来分析,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对以下几点的把握: ,关于西城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之行为。对于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裁决申请,因该裁决以承租人为裁决人、裁决中没有依法评估、核发裁决程序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问题,西城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关于西城法院出具《执行通知》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西城法院并未依法告知颜文书,实际上剥夺了颜文书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关于西城法院接到执行异议申请书之后的司法强制拆除。《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所以赋予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错误执行。当执行行为系对房屋的拆除时,该行为更具有不可逆转性,故而西城区法院在接到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后,应当中止执行强制拆除。但案中,西城法院在颜文书提出执行异议的次日就将其房屋拆除,显然违背前述法规的立法原意,从而使得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变成一纸白条!米兰·昆德拉在他《生命不能承受之轻》的序里说:“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思考力量的各中意味与非凡意义可以窥见一斑!面对已从一线城市向二线、三线城市扩张开来的拆迁大潮,无论是拆者还是被拆者,无论是秉持公道衡量的法官还是维委托人权益的律师,对于孰为合法、孰为非法,对于民生与发展的协调,均应予以一番深厚而熟稔的思量!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