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2 17:19:01 作者:楹庭律师团
特许经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协议解除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但该行为亦应遵循法定程序,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某市行政主体授权市住建部门与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燃气公司在该市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协议签订后,燃气公司办理了一部分开工手续,并对项目进行了开工建设,但一直未能完工。
2014年7月,市住建部门发出催告通知,告知该燃气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抓紧办理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否则将收回燃气授权经营区域。2015年6月,燃气公司向市行政主体出具项目建设保证书,承诺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否则自动退出授权经营区域。
2016年4月,市行政主体决定按违约责任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燃气公司的特许经营权。燃气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确认市行政主体收回其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行为。
裁判结果
经市中级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认为,特许经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协议解除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但该行为亦应遵循法定程序,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补偿。
本案中,市行政主体多次催促燃气公司完成天然气项目建设,但燃气公司长期无法完工,致使授权经营区域内居民供气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定条件成立。
市主管部门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燃气公司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应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告知燃气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其未能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因此,被诉行政行为虽然内容合法,但程序违法。鉴于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一旦撤销会影响城市发展需要和居民供气需求,故该行为应判决确认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市主管部门对此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该燃气公司的合理投入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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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