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拆迁,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时间:2015-01-02 11:26: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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