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法补偿标准
时间:2015-01-02 12:19: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农村房屋拆迁法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 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房屋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
(北京拆迁律师网 热线咨询:400008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