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件如何识别政府假证据,告赢政府

时间:2016-03-31 16:52:56 作者:楹庭律师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政府和国务院是法定的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其土地征收行为是农村拆迁中最根本的审批程序,对农民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以下案件针对省政府对批文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就阻却了公民对其征地批文合法性的审查的唯一渠道进行相应处理。
 

原告张先生是安徽省的一名农民,在该县的广岩街道办了一个养殖场,多年来从事养殖。由于陈先生多年来努力经营,养殖场的生意一向比较红火,其可观的收入维持了全家人的生计,一家人的生活比较美满幸福。2012年初,政府部门拟建设一大型旅游区,决定对此的部分街道进行整治,以便重新进行改造和建设,因此一些原有的房屋建筑和场地不得不进行搬迁。张先生的养殖场就位于这次搬迁的范围内,为此街道有关部门数次与张先生商讨养殖场搬迁的事请,并就搬迁的具体细节和补偿标准同他进行了一些沟通。在协商过程中,对政府开出的补偿数额,张先生心里是万分不情愿,养殖场的生意,倾注了他多年的心血,其收入更是一家的生活费的来源,再加上置办养殖场的房屋和场地成本原本就不低,较低的补偿款根本抵偿不了利益的损失。为此张先生多次要求提高补偿款,减轻他在这次搬迁中的损失,但政府仍然坚持原有的补偿标准,这样,双方就补偿一事陷入僵局,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协商不成,政府部门便打算强制拆迁,陆续下达了《搬迁通知书》 、《搬迁须知》等文件,要求张先生在规定期限前搬出。这些文件如山一样压在张先生的心头,政府部门已经做出了通知,如果自己不想办法改变这种情况,再这样僵持下去,到了规定的期限,政府部门就会带人拆除,眼看倾注多年心血的养殖场就要被拆除,而自己似乎毫无办法。
 

为此,张先生辗转在网上查询征地拆迁的法律知识,了解到北京楹庭律师团专业做 拆迁维权案件,便专门进行了咨询。经过数次的沟通和专业律师的详细讲解之后,张先生坚定了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决心。
 

律师团队在接手此案后,详细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之后,便想好对策,迅速打开困局。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知识,通过调查后,被告省政府作出的批复存在问题。在此前的拆迁过程中,政府并没有向张先生出示这份批复,只是在专业律师介入之后,凭借办案经验的专业知识,才在法律调查程序中看到这份“带有问题”的文件,因此律师团队建议张先生向省政府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然而结果却出人意料,令人感到惊讶和不解的是省政府却以原告复议已超过60日的法定复议申请时效为由驳回该复议。事件到此为止,维权再次陷入了僵局。
 

在律师团队的精心策划下原告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省政府推上了被告席。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故技重施,为了证明其所谓的,原告已过复议期限,律师团队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了其中的蹊跷:被告提出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原告已过复议期限且这些证据也大多都是被告在复议过程中收集的,明显存在事后补救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款: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主张,也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法院对于被告提出的这些证据不予采纳。由此,原告终于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法院判决撤销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复议决定 并省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现身说法:本案看起来诸多波折,而在专业律师精心操作下,最终打败省政府的不作为行为,这不仅保障了委托人对省政府征地批文合法性审查渠道,也为委托人打开了一扇胜利之门,而在拆迁维权的诉讼和复议中,一些行政机关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 往往事后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制造一些文件和证据。识别出这些文件和证据的真假,打掉这些“假悟空”,事情才能水落石出,委托人受侵害的法益才能真正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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