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已达成 产权证却被注销商铺遭拆除

时间:2015-01-02 12:16: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没有土地证 产权证不算数?   在我国,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遂郭伟、龚某、赵某等人曾办理过的房屋权属登记都是违法的,应予以注销房屋产权证。   昆明市房管局   昆明市拥有房产证但仍未办理土地证的市民有几十万户,难道这些人的房产证都要被注销?我国关于不动产权属的认定重“登记”,登记已经完成,权利即为设定。   郭伟   VS   拆除前是否有过通知?   2009年6月立案,随后发出《接受询问通知书》,之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当事人均未理睬。之后接到上级“加快城市道路建设进程”的指示后,对该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昆明市综合执法局西山分局   “我从未接到过任何通知!他们的这些材料都是事后伪造的,而且伪造得很粗糙,审批人和经办人都是同一个人。房屋建了17年,17年都不违章,一旦涉及到拆迁,就变成违章建筑了。”   郭伟   郭伟不明白,为什么建了17年的房子转让到他手里就成了“违章建筑”。309平方米的旺街商铺,不但房产证被注销,而且被“悄无声息”地拆了。“一切都源于拆迁!”郭伟先后将昆明市房管局和昆明市综合执法局西山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恢复房产证、重建房屋。昨日,西山法庭开审其中一案。   状告 拆迁协议达成 产权证却被注销   郭伟曾在位于滇池路的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旁有一套房屋,上下两层,面积309平方米,建于1994年。当时由监测站与市民龚某、赵某三方联合集资建盖。2001年,龚、赵从监测站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郭伟与龚、赵签订买卖合同,并经公证,买得房产,包括装修费一共支付了120万元。   郭伟取得房产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交纳了办证费、土地登记工本费,但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随后,郭伟将房屋出租给几家商户。直到2008年,福海立交改造,需拆除房屋的部分。当年12月,郭伟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除房屋占用福海立交建设范围内的55平方米,并修复建筑物,给予郭伟安置补助费、房屋装修费等共计33.7万余元。   郭伟说,他为了配合市政建设,动员所有商户搬离,还垫付了部分安置费。2009年2月,之前约定的55平米被拆除,涉及到上下两层。让他想不到的是,两个月后,昆明市房管局突然通知他,他的房产证被注销了。他说:“《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府怎么能随便就注销房产证?他们是为了在拆迁过程中少赔钱而采用违法行为。”郭伟说,相关部门答应他 2009年2月以前把他安置好,但一直都没安置。他至今一分钱补偿都没拿到。   夜晚 商铺悄悄遭拆除   “更让我措手不及的是,他们居然偷偷把房子拆了。”郭伟说,2009年6月24日晚,朋友告诉他,他的房子被全拆了。他连忙赶到现场,房子即将被拆完。拆房的城管告诉他,他的房子是违章建筑,领导命令拆的。他当场报警,也没阻止房子被拆的命运。   记者了解到,郭伟购买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时,请昆明市公证处对此房屋进行审查,结论是:“经核查,该房屋无转让、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郭伟说,他的房屋及产权证完全合法,且他的房子是从两个私人手里买的,属于第三方善意买受人,其持有的产权受《物权法》保护。   郭伟认为,城管没有给他下发任何违章建筑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就将房屋擅自拆除,是对公民私产的 大侵犯,对行政相对人的 大不尊重,严重违反了行政执法程序。   随后,郭伟将昆明市房管局和昆明市综合执法局西山分局先后诉至法院。   回应 房管局:没有土地证 撤销房产证   针对郭伟的起诉,房管局在法庭答辩中表示,注销房产证的行为完全合法。   房管局表示,该套房屋土地使用权属监测站。监测站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未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擅自将上述房产转让给龚某、赵某二人。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一直分离。在我国,办理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原则。郭伟、龚某、赵某等人曾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是违法的,应予以注销。   西山法院和昆明中院相继一审、二审均采纳了房管局的意见,驳回了郭伟的诉讼请求。   “我2003年已经向国土局申报了土地使用权,因为监测站没有将大土地证拿给我,导致我没办法获得小土地权证。”郭伟说,“昆明市拥有房产证但仍未办理土地证的市民有几十万户,难道这些人的房产证都要被注销?”他说,我国关于不动产权属的认定重“登记”,登记已经完成,权利即为设定,即使没有土地使用权也不能撤销房产登记。至今,他仍然向省高院进行申诉。   城管:违章建筑可以拆除   昨日,西山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郭伟告西山区综合执法局的案件。郭伟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该局对被拆的房屋进行恢复重建。该局代理人表示,涉案房屋属擅自建盖的违章建筑物,作为法定强制拆除执行权的执法局,有权拆除。   城管方表示,他们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2009年6月初,他们发现涉案房屋存在 “未获行政规划许可”的违法事实,遂予以立案。后了解到,2009年3月,该房屋已被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期间,该局向郭伟发出《接受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责令其拆除违章建筑的时间,并再次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各种权利,但郭伟不予理睬。   2009年6月18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郭伟,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任何反应。执法局在接到上级“加快城市道路建设进程”的指示后,对该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我从未接到过任何通知!”郭伟回应说,“他们的这些材料都是事后伪造的,而且伪造得很粗糙,审批人和经办人都是同一个人。”他表示:“房屋建了17年,17年都不违章,一旦涉及到拆迁,就变成违章建筑了。”   对于此案,昨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曹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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