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拆迁的赔偿相关规定

时间:2016-04-13 14:34:15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下面是楹庭律师团为大家整理摘录的关于门面房拆迁的赔偿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执行 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和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评估结果偏离市场价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受理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委托后,应当将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结合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评估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估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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