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13 14:26: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问题】
我一朋友租用了一房子用来开饭店,租约期5年,我朋友出巨资装修了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现营业了不到2年,此饭店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内,根据新的拆迁法, 业主获赔偿后,我朋友几次与业主交涉赔偿, 业主因我朋友是外来的,一分未给,近日,拆迁办强行拆迁了此饭店,我朋友非常着急,继续与业主谈判, 而业主还是拖并且不给搬迁费和其他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朋友该怎样办?
【解答】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我认为你的朋友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不赔偿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拆迁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