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土地划归国有,就应该按照国有土地标准征收补偿

时间:2021-07-22 16:56:07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上海某建材公司,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数十亩,建有3万平米的商业房屋,土地2008年被征收为国有,当时没有通知,2019年有关部门突然实施土地征收,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偿,企业不服请求维权。

  因为近几年楹庭律师也接到诸多这样的案例,多年前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但没有折现,现在拆迁按什么标准补偿?集体土地几年前被征收为国有,而征收的时候房屋并没有拆迁补偿,现在如果进行企业拆迁的房屋,应当如何补偿?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2005年,《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答复指出,行政机关征用集体土地之后,被征收土地上的原有房屋所有人,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本条例已被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所取代)

  就是说征收的时候,土地没有对地上物房屋进行补偿和拆迁,那么现在要进行征收的,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按照国有的标准进行补偿,是非常明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011年,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未就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的,法院一般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的价值一般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工业的要参照工业,商业的参照商业,住宅的参照住宅标准补偿。企业的搬迁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原材料半成品损失、违约金、无形资产损失,比如说商标专利等等这些损失,都是停产停业损失,都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类似的案件好多都是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有关部门在2016年专门作出过文件,要求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的看待。另外也作出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整个通知都是在讲这种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应当如何去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权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

  律师前期的调查工作就是对历史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全部搞清楚是怎么回事,只有对企业所涉案的土地,房屋或者厂房的前世今生有了充分的了解和充足的证据之后,再去维权,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遇到了这类问题应当如何去解决,来咨询楹庭律师的这些的案件中很多,但是每个企业总有自己不同寻常的地方,和其他企业的区别的地方,要根据企业的自身的特殊的情况,来制定办案方案。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分析历史的原因,根据现在存在的一些情况来制定办案方案。

  前期的咨询,为广大的遇到类似问题的企业主,可以结合企业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从法律上、政策上,高院的法律精神以及指导案例上,综合案例进行分析,只有企业主了解了整个情况之后,再作出的决策才是更好的决策,更好的维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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