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是否存在延续状态
时间:2015-01-02 11:14:45 作者:楹庭律师团
违章建筑是否存在延续状态
目前对违章建筑是否存在延续状态,并无相关规定,实践中对两年后发现的违章建筑的查处亦不尽相同。有人认为:违法建筑一经建成,违法行为就告成立,违法建筑的存在是违法建筑行为导致的违法状态的继续而不是违法建筑这一行为的继续,即行为不包括结果,其追诉时效应从违法建筑建成之日计算,即违法建筑不存在延续状态,并认为如果行为包括结果,那么结果就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笔者以为,上述看法是片面的,其原因就是违章建筑存在两重属性:一是建设行为的违法性,这是所有违章建筑都具有的属性;二是后果的违法性,这是一部分违章建筑存在的属性,即当其对规划产生影响时,就存在了这一属性,对规划不产生影响或者说符合规划的,就不存在这一属性。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处理要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建设结果对规划的影响。最高法院行政庭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1995)法行字第15号)中明确:“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人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应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认。”
故此,若当事人所建设的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就始终存在,则应视为持继状态。这一点在涉及数个违法行为所建造的违章建筑中尤为明显。如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其存在就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水利安全的影响,这显然是一种持续状态。事实上,最高法院于1998年5月4日给国土资源部的函([1997]法行字第26号)中已经明确:“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若当事人所建设的建筑物符合规划,则不存在对规划的影响,即此时无持续状态。事实上若当事人所建设的建筑物符合规划,则应当补办手续,确认当事人的产权,不存在拆除的法定理由。在拆迁时应作为合法建筑或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
若在违章建筑形成后,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原有的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的,如何确定追诉时效的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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