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章建筑的处理问题
时间:2015-01-02 11:14:5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关于违章建筑的处理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建筑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包括规划要求是否落实、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单项工程质量的验收手续是否完备等内容。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才可交付使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新建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证明文件。
按照上述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综合验收,这是 对关乎国计民生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特别规定,也是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
依物权法原理和司法实践,物权变动区分为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又包括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法定物权变动)、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而法定物权变动主要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政府的指令所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据法院判决发生的物权变动时间是在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书生效之时,不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之时。人民法院判决作为法定物权变动的一种类型,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径行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根据《建筑法》、《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均属于违法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因此,《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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