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在拆迁中的法律地位

时间:2015-01-02 11:15:15 作者:楹庭律师团

   根据2001年《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只能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故只拥有违章建筑的当事人由于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则不属被拆迁人。   由于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在拆迁中无相应的法律地位,不仅对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   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对《拆迁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但在拆迁条例修改前,最好的办法就是由行政机关先行对违章建筑作出界定,然后根据界定结论确定违章建筑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若认定为应拆除或没收的,则应依法拆除或没收,此时违章建筑的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而不再是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若认定为可补办手续的,则无论违章建筑的当事人是否去补办了手续,均应认定其取得被拆迁人的法律地位。   (北京拆迁律师网 热线咨询:4000083855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