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2 16:49:5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如果当时没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怎么办?比如说招商引资协议与行政主体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类似的协议,很多类似的情况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当时并没有说一定要按照民事或者按照行政诉讼来处理,没有这样的解释怎么办啊?路永强律师对此问题跟大家探讨下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讲到,但是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作出了解释,应当遵循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对于2015年之前没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指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来处理。另外在关于行政协议典型案件中最高院认为经审查认为涉案的相关行政协议符合行政协议特质,对于形成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协议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
当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包括我国缔结的条约,没有规定争议解决途径的,作为行政协议一种形式,因一方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要受理。
那么当时到底有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2015年5月1日之前,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这样的行政协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解决,还是行政诉讼来解决的?从法律上去分析是有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版)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受理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下列具体行为,其中一条就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诉讼法》(2014版)即现行版本的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那么关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职责表现形式有哪些呢?最高院典型案件中有明确的解释。法定职责的渊源甚广,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所以从法理上来讲,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是指要履行法定的职责。有的当事人说法院既然让按民事的话,就按民事诉讼走呗,其实这对企业的影响还是很大的。首先,民事诉讼法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些纠纷,比如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等等。他们之间产生的纠纷用民事诉讼来解决,双方都具有同样的权利。比如法人和法人之间有同样的举证权、同样的答辩权、同样的诉讼权利等。
行政机关和个人或者法人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个是管理者,一个被管理者。行政机关拥有的举证能力,包括信息的掌握,甚至自身的权利比行政相对人要大得多。因为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都是民事方面的法律,民事方面的法律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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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