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房产证引起的拆迁补偿纠纷

时间:2015-01-02 11:17:27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雷先生是石家庄市元氏县人,在省会南小街有两处房产,十几年来房屋一直由无儿无女的妻叔看管,给他一些出租的收益,自己在家种地过活。 2002年11月,雷先生发现第4402007号房产证丢失,就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了“声明作废”。2003年2月雷先生办理了新的第 430009759号房产证,新证一直由他保管。2006年6月,雷先生到石家庄南小街一看,自己的房子被拆了,拆迁方是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妻叔刘某也不见了踪影。雷先生赶紧找到责任人打问。金城方面让他看了相关的拆迁依据。让雷先生感到气愤的是,金城手里拿的,正是自己丢失并且已声明作废的第 4402007号房产证。金城方面见此情况,报案到桥西区公安分局。 桥西区公安分局接警后做了立案处理,并抓到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经金城和警方联合调查,此人用假的雷先生身份证在银行开户成功,又分两次将金城公司打入的530343元取到只剩10元。警方考虑到刘某年纪大,身体又有病,就把他放走了,雷家人从此再也没有见过刘某。据悉,刘某现正被警方网上通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刘作为房屋的客观、实际掌管人,且持有合法、完备的原告的证件与被告签订协议,足以让被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刘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雷先生一家人不服判决,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判决结果出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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