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中的搬家费问题

时间:2015-01-02 11:17: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陈女士是吴山四宜路拆迁户,拆迁协议规定2000年10月安置,但迟迟没有安置。在延期安置的前半年,拆迁单位给他们每人增加了30元/月的过渡补助费(此前每人60元/月);半年后又增加到120元/月。她们一家租了拱宸桥陆家坞的民房临时过渡,30多平方米的面积得400多元/月。 专业评析:根据条例第38条、第39条、第40条:(1)搬家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期未作安置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3)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这说明,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那种不管被拆房屋面积大小、只按人头计发费用且标准过低的不合理现象,符合民事活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同时对超期安置增发费用的标准作了定量规定,透明度高,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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