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听证分类
时间:2015-01-02 11:17: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拆迁过程中的听证包括核发拆迁许可证前的听证和申请强制拆迁前的听证。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核发拆迁许可证前的听证条件和内容,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听证的条件,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定了听证的内容,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规定了申请强制拆迁前的听证内容和申请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听证是法律赋予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行政机关无权剥夺或省略,否则该行政行为将会因程序上的违法而无效。在拆迁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拆迁人与拆迁管理部门事实上存在的利益勾连,拆迁管理部门在下发听证通知时会故意遮遮掩掩,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老百姓与生俱来的对政府公文的抗拒心理,有意无意地拒绝接收各种政府文件,这样就会丧失掉听证权利,失去对拆迁补偿方案和强制拆迁不满的抗辩机会;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得以各种程序的“完整”可能会被判定合法。听证权力的丧失导致的被拆迁人利益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因此,被拆迁人不仅不要拒绝听证,而且在拆迁管理部门应该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时候,主动要求听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抗辩,确保自己的拆迁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