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时间:2015-01-02 11:17:35 作者:楹庭律师团
(1)为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也安排城镇社会保障费用。中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将逐步推进,这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为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安排城镇社会保障费用,有助于增强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向城市转移的意向,促使大多数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转移到城镇,从而不仅可以推动城市化进程,而且可以为非农产业的发展提供大量的劳动力,推动工业化进程。
(2)为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安排足够的就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助费用。为了帮助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劳动力就业,应当安排足够的就业培训费、开业指导费和开业补助费。为了实现既要保障被征地劳动力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的目的,又要鼓励被征地劳动力积 就业的目的,应当从征地之时起至退休之时止将被征地劳动力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在这一段时间内,将支付给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的生活补助费逐渐递减,在征地时起5年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6至10年内按照高于失业保险金和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以后按照高于最低生活保障费和低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不能只是给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发放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因为,他们是为 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牺牲的群体,应当比一般的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享受更高一点的待遇。
(3)为被征地未成年人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为了保障被征地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应当为被征地未成年人安排从土地被征收之时起至成年时止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保险费用。为了保障被征地未成年人的发展,还应当为被征地未成年人安排教育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