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拆迁案例详解
时间:2018-05-27 23:37:27 作者:楹庭律师团
【事实概要】
2010年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文批准征收土地264.9681公顷,其中就包括本案中备受争议的天津市东丽区潘庄村兴业东街X号土地,该地块所涉征地项目为万新街城中村改造。
——前篇:父女齐创业
潘庄村兴业东街X号土地为李东升(化名)所用,李东升于1992年11月获得东丽区规划土地局核发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证,土地使用者是李东升所办的汽车配件厂,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其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面积超过了3100平方米。
伴着石火光阴的节奏,日月已然穿梭了十余载。2004年,李东升之女郭巧巧(化名)女承父业,当起了私营企业家,并以其独到而敏锐的目光瞅准了电动车用铅酸蓄电池生产领域的商机,于是将李东升的汽车配件厂改为某工贸公司,并先后于2005年、2008年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签发的注册商标。后经专业评估人员评估,该商标在2010年12月31日的公允使用价值逾2000万元。
——中篇:拆迁突来袭
2010年9月中旬,万新街道办事处按照东丽区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开始到郭巧巧创办的工贸公司入户做拆迁动员工作,并与李东升洽谈拆迁补偿、提供评估资料、确认房屋测量面积等相关拆迁事宜,表示愿意补偿工贸公司685万元。然而工贸公司认为,仅公司资产本身就近3500万元,商标损失费也接近3000万元,加之停产损失、地上物补偿、土地购置等几项,总补偿额不应当低于1.4亿元。拆迁双方当事人就补偿额的定位可以说是一个在天,一个在地,差距不是一点点,协商不成便是情理之中的结局了。
——后篇:拆除未来式
潘庄村兴业东街X号土地面积超过了3000平方米,这在拆迁方眼里无疑是一根大骨头。协商无果后,万新街道办事处于2010年12月中旬向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关于协助依法使用土地的申请》,申请其责令郭巧巧的工贸公司交出土地。2011年3月25日,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工贸公司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交出土地。
由于至为关键的补偿事项没有达到理想标准,李东升与郭巧巧父女二人做起了“钉子户”,对《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不予履行。然而这种消 对抗的做法却让形势急转直下——2011年3月28日,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工贸公司交出东丽区潘庄村兴业东街X号土地。翌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向工贸公司发出《传票》,要求其在20011年4月2日上午八时许参加强制执行的听证。
一纸传票,使得李东升父女二人拆迁之旅的拆除命运近在咫尺。间不容缕,二人急忙赴京寻找能够临危受命的企业拆迁 维权律师路律师。距拆除听证仅2天之遥时,经过仔细甄选的李东升和郭巧巧决定委托国内赫赫有名的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团队——企业拆迁专业律师团,并指派了天津区域主办律师路永强和董国女为两位新的委托人排忧解难!
【办案掠影】
办案 辑:稳扎稳打听证续时机
由于我国法制史较为薄弱,且平素较为重实体而轻程序,因此大多数人对听证会这道程序都没有确切的认识,认为其仅仅是一道“程序”而已罢了。实则不然!听证会是人们,尤其是身陷困境的人们堂而皇之宣告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过程,维护其权利庄严不被侵犯的一个过程。本案的听证会即为迅速扭转李东升父女二人拆除命运奏响了趋于明朗的旋律。
2011年4月2日,路永强和董国女律师代表工贸公司参加了腾地强制执行听证会,坐在被申请人席位上围绕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工贸公司交出土地的程序违法,有条不紊地摆出3条硬道理:
①潘庄村兴业东街X号土地使用权与工贸公司实际所用的厂房所有权都归李东升所创办的汽车配件厂,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工贸公司交出土地的行为实属执行主体错误;
②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被申请人工贸公司,但却没有做出被申请人是非法占有还是合法占有要交出土地的有关认定,不是行政处理决定,也不能构成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③万新街道办事处不具备拆迁人的主体资格,但却实际以拆迁程序拟拆除被申请人的厂房及附属物获取土地使用权,主体违法。
《列子·汤问》:“昔韩娥东之齐,匮粮,过雍门,鬻歌假食,既去而余音绕梁,三日不绝,左右以其人弗去。”路永强和董国女律师所批驳的三点内容,恰恰是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所作腾地通知的三项软肋所在,其余威自然而言可借用绕梁三日来形容,因为在听证结束之后,东丽区人民法院主管该案的法官看到了“执行可行性”已然大打折扣,没有草率地批准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而这,好比宣告了李东升父女厂房拆除命运生死判的暂且中止。乐观看待,这就意味着还有百分之五十的“生还”概率。
办案第二辑:巧提执行异议止拆除
待完美应对听证程序之后,路永强和董国女律师迅速将“化被动为主动”为第二维权方略,亦即积 采取主动措施彻底将李东升父女厂房的拆除命运发生率风险降至为零!
2012年2月中旬已经走入末端,办案风格以沉稳见长的杨律师将已经考虑周全的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提交至东丽区人民法院,以李东升汽车配件厂的名义申请中止执行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1年3月25日做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在于:该通知书责令交出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李东升汽车配件厂,有土地证与房产证可以证明,而非郭巧巧工贸公司,所以该通知书被责令的主体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待查清事实后再予决定是否执行,以维护当事人的重大合法权益。
由于这一执行异议的主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皆备,很快便有了成效:在法官的斡旋之下,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迄今为止,那个略显庞大的建筑体仍旧傲然矗立在原地,彰显着法治的有一次胜利!
【律师说法】
当“拆除”被舆论鞭挞得越厉害的时候,一些替代方案势必应运而生。在实践中,最常见的隐性拆除方式就是责令腾地——强制执行或者先于执行的模式。本案就是责令腾地——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拆迁户来讲,最有力的防身武器就是“执行异议”!
所谓执行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条即是有关执行异议最为直接的基本法律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十六条 款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根据这一规定,结合试图通过强制执行达到拆除目的的这种情形来说,案外人对拟被强制执行的房屋享有产权的,只要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明,就能够迫使执行程序暂时搁置,从而能够保护房屋不被枉拆,最终恢复到“梨花院落溶溶月,柳絮池塘淡淡风”的生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