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厂房拆迁律师讲解员工补偿标准

时间:2018-05-29 11:09:5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在企业进行动迁的时候,需要重新选择企业地址,并进行员工安置。但员工可能对新的工作地址并不满意,其利益可以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既然企业动迁可以获得政府补偿,那么员工可不可以获得补偿呢,企业动迁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企业动迁员工补偿标准

  如果员工不愿到新地方上班的,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你在该公司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二、企业动迁员工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 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企业动迁员工补偿标准的答案。如果由于企业的动迁而导致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员工在与企业进行协商之后仍不满意,那么,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对员工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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